1.5 道路照明


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》 CJJ 37—90
14.2.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、性质、道路分类按表14.2.2选用。中、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,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(相应亮度约为0.1cd/m2)。

道路照明标准表 14.2.2
道路照明标准

注:1.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(照度)为维持值。新安装灯具,路面初始亮度(照度)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%~50%。
       2.表中所列亮度(照度)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。三幅路、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(照度)值,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(照度)值的1/2。
       3.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。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,可降低30%。
       4.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。
       5.通向大型公共建筑(如体育场、展览馆、大型剧场等)的主要道路、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、大型交通枢纽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。
       6.Lmin—最小亮度(cd/m2);La
平均亮度(cd/m2);Emin 最小照度(lx);Ea 平均照度(lx)。
14.4.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:
二、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。
三、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、护栏以及周围环境。
14.4.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:
一、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,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、交通标志、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。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。
二、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(照度)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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